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单位(重点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贸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收购贮运企业、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生产经营单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监督的农产品生产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管理,是指市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对农产品生产单位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对良好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将其列入“红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红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先进、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激励与政策制约、舆论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列管对象
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名单”:
(一)农产品生产单位:
1.注册商标被列为市级、省级、国家级著名商标的;
2.产品获得农业“三品一标”认证的;
3.产品或质量管理体系受到市级以上通报表彰的;
4.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定量分析检测方式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产品质量合格,生产监管规范严格、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
1.注册商标被列为市级、省级、国家级著名商标的;
2.产品或质量管理体系受到市级以上通报表彰的;
3.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监测中,产品质量合格,生产监管规范严格、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农产品生产单位:
1.违法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渔药或非法添加其他禁用物质的;
2.未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和渔药休药期,同一年度内的农产品质量抽检,连续2次(含)以上或累计3次(含)以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3.违规收购、加工、贩运、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的;
4.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发生较大或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5.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上级通报批评,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6.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拒绝或不配合农业部门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抽样检测等监管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9.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中,其有机、绿色、无公害、地理标志等认证农产品不合格的;
10.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
1.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无证超范围经营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
2.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发生较大或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上级通报批评,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4.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建立生产、经营台账记录,或伪造生产、营业台账记录,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6.拒绝或不配合农业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抽样检测等监管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列管与解除
第七条 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由南宁市农业委员会组织实施。按照信用体系分级管理规定,县、区、开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列入“红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半年,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红名单”到期后自动终止,“黑名单”到期后由列管对象提出申请,经县、区、开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批准报市农委备案后撤销。
第八条 “红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日常监管、产品质量监测、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开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收集,向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报送信息。市农委相关科室和委属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报送其职责范围内涉及的信息。
(二)信息告知。市农委对拟列入“红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列管单位,被列管单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三)审定。对拟列入“红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区、开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自治区及市例行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拟列入“红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农委相应业务机构审核,报市农委审批。
(四)备案。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发布汇总表》格式,报送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五)信息公布。经批准列入“红黑名单”的单位,由市农委通过“南宁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对外公布。
(六)信息删除。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有本制度所列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开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上报市农委,由市农委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并在“南宁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布。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在“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区、开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已整改到位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区、开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农委,市农委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南宁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的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荣誉表彰。
第十条 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理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求;被列管单位在双随机检查中应列为必检对象。
(二)在管理期限内,不得将其列为农业项目扶持。
(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含被列入“黑名单”当年度)不得推荐参加各种评先选优。
第十一条 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单位连续两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列管期延长一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南宁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发布审批表
2.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发布汇总表